(2013)金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台分局与张长弓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2013)00227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台分局,张长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台分局,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林军,任局长。被执行人张长弓,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4日,系宝鸡市金台区老实人超市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金执监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执行宝市工商金处字(2012)239号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执行标的为20004.90元及执行费5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台分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监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及宝市工商金处字(2012)239号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