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68号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31元,由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奚晓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