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金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东姚信用社诉被告程章锁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负责人雷东耀,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生,该社职工。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程章锁,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以下简称东姚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姚信用社诉称,2007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借款本金34500元,利率为月息8.2125‰,按季计付利息,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还款日期为2008年6月19日;被告程章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满之日起二年。截止2012年5月31日,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500元,利息17761.07元。请求:1.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0元并按合同支付利息(截止2012年5月31日欠利息17761.07元);2.被告程章锁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1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1件;担保书1件;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原告东姚信用社与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发放贷款345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月息8.2125‰,按季计付利息,贷款逾期的,逾期期间按原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被告程章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008年6月19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3400元。2010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日被告程章锁签订担保书,承诺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签字之日起二年。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仍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书及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因二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东姚信用社与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被告程章锁签订的担保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借贷和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东姚信用社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本付息。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依约清偿借款本息,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章锁作为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未依约返本付息,原告请求被告程章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400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程章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章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