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蒙英武,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某,曾用名黄盛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兆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一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