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一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吕东与中国水电集团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电集团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吕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电集团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曾维荣,工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东。委托代理人李士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水电集团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