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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占华与鲁楠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华,鲁楠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475号原告陈占华,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萍,女,1958年4月9日出生。被告鲁楠坪,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原告陈占华与被告鲁楠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萍,被告鲁楠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占华诉称:2010年1月1日起,陈占华与鲁楠坪合伙做生意,一切投资全部由陈占华支出,并将利润分配给鲁楠坪。鲁楠坪向陈占华借款,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到期后陈占华多次找鲁楠坪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鲁楠坪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陈占华增加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鲁楠坪给付欠款3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鲁楠坪辩称:陈占华的陈述不是事实,鲁楠坪从未向陈占华借款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底至2013年5月10日,陈占华与鲁楠坪系同居关系。陈占华与鲁楠坪合伙从事买卖外汇生意。合伙经营期间,买卖外汇所使用的银行卡及密码均由陈占华与鲁楠坪共同管理。2009年11月20日,陈占华账户中131008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外汇买卖生意客户;2009年12月5日,陈占华账户中119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外汇买卖生意客户;2010年7月9日,鲁楠坪自其银行卡中取现金10万元;2012年7月23日,鲁楠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外汇买卖生意客户王国华汇款5万元;2012年7月21日至2012年8月1日,外汇买卖生意客户谢卫文通过转账的方式分8笔向鲁楠坪汇款286392元。庭审中,陈占华认为上述款项均为本案借款,虽总金额超出31万元,但仅主张31万元,对其余款项放弃主张的权利;鲁楠坪认为上述款项均为其二人经营期间的经营行为,不是借款,与本案无关。陈占华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鲁楠坪。上述事实,有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查询明细、综合账户查询明细、取款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陈占华未举证证明陈占华与鲁楠坪之间存在直接资金往来,且未能证明鲁楠坪实际向陈占华提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在陈占华与鲁楠坪同居期间,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存在复杂性,陈占华以现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占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