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罗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崔某。委托代理人:曾某,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该支行职员。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诉被告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被告主动清偿了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