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长 张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