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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长  张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