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云珍诉蒋传辉、余祥洪、王昌明、张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被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奚胜洲,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余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