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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绪堂、李喜梅与被执行人杨阳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堂,李喜梅,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87号申请执行人杨绪堂,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服装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喜梅,女,193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棉四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阳,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市建三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杨绪堂、李喜梅与被执行人杨阳赡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绪堂、李喜梅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杨阳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468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执字第01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