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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催字第26号

邵秀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邵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民催字第26号申请人邵秀华。申请人邵秀华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1050327220981388、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本票申请人为邵秀华、收款人为张小雷、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邵秀华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邵秀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樊月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