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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范某甲、张某等与白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甲,张某,白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刚、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WEIWEIBAI),美国国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丙(JERRYFAN),美国国籍。法定代理人白某甲(WEIWEIBAI),美国国籍,系范某丙母亲。上诉人范某甲、张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某甲、张某于2013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甲、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范某甲、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