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师某某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平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小勇、人民陪审员马绍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某某诉称:2012年2月份,经赵小军介绍,自己与被告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己将位于旬邑县购物中心8号楼3排11号的单间房以年租金48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一年,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不缴纳房租,应给付自己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自己便按照约定将房子交由被告使用,而被告时至今日,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也未将房屋交还,后自己虽多次向被告催要房租,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因此现请求: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合同期内的房租48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房租,限期交还租赁房屋。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综合原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2、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房租;3、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出示旬房权证城私字第02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被告租赁的房屋属自己所有及房屋的位置、面积情况。2、出示妻子田某某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自己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房产共有的情况。3、出示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有效成立及合同约定情况。4、出示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自己房租未付的情况。本院经对原告所举证据综合审查分析认为:对于原告所提供的四份证据,其能够相互印证,且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同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的证据证明了一下事实。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旬邑县城北大街购物中心8号楼11号的22.5平方米的门面房以年租金48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将房子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房租,仅于2013年4月向原告出示了4800元的欠条一张,但合同期满后仍未交还房屋。2013年9月22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合同期内的房租48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房租,限期交还租赁房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而被告在合同签订后至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缴纳房租,亦未返还房屋,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租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房租请求,因原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然未向原告交还房屋,双方亦未达成续租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原、被告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属不定期合同,故逾期房租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缴纳;对于租赁物在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故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有效,终止履行。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合同履行期内的房屋租金48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支付逾期房租至返还房屋之日。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怀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马绍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凯锋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