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久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爽,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洪涛,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成,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