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支行与刘红英、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支行,刘红英,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刘先锋。被执行人刘红英,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黎林,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支行申请执行刘红英、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川成蜀证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8日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3141.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107725.29元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支行申请执行刘红英、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