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郝荣琴、付某1等与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荣琴,付某1,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镇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郝荣琴,女。原告付某1。法定代理人郝荣琴,系付某2母亲。委托代理人刘龙福,男,系原告亲戚。被告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存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青海,男,系被告职工。原告郝荣琴、付某2诉被告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荣琴、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