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0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王家坡村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王家坡村村民,现关押于宝鸡市金河劳教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