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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0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王家坡村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王家坡村村民,现关押于宝鸡市金河劳教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