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欧祖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刚助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