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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9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刘某,郑浪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9366号原告刘静刘某,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黄桷中街*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02151979********。委托代理人陈代贞,重庆市北碚区天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浪郑某甲,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安,住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号*幢*单元2-2,身份证号码:5102141974********。委托代理人王淑碧王某(被告之母),女,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号*幢*单元2-2,身份证号码:5102141946********。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静刘某诉被告郑浪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代贞,被告郑浪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淑碧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16日婚生一男孩,名叫郑茂林郑某乙;婚后,双方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喜欢赌博,不管家庭的一切事情,对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没有家庭责任感,现原、被告早已无语言,二人就像陌生人一样,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郑浪郑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和生育小孩的情况属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7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6日生育一子郑茂林郑某乙。2012年10月9日,被告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只要双方互敬互爱,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关心、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静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静刘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