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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立调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叶家才与张金兰、张林、张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立调字第1144号原告叶家才,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被告张金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被告张林,男,成年人,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土红坳村桐梓林组。被告张奎,男,成年人,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土红坳村桐梓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家才诉被告张金兰、张林、张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家才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赔偿并当场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家才负担。审判员  肖红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