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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傅某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30号罪犯傅某,男。2013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3)杭萧刑初字第1500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傅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其之前犯诈骗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本院审理期间发现罪犯傅某有严重疾病,可能需要保外就医,故依法委托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罪犯傅某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尿毒症期、维持性血透、肾性高血压,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傅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