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魏桂莲与王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莲,王兆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魏桂莲。被告:王兆富。原告魏桂莲与被告王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莱城民保字第210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鲁SC65**号车辆。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提供3万元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C6X**号车车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爱军审 判 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