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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魏桂莲与王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莲,王兆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魏桂莲。被告:王兆富。原告魏桂莲与被告王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莱城民保字第210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鲁SC65**号车辆。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提供3万元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C6X**号车车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爱军审 判 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