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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于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710号罪犯于涛,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二年一月十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四年九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00八年一月减刑二年。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一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九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于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涛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