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4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飞,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