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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执民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毕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毕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舟定执民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毕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舟定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115199.5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作如下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毕月红名下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龙湖山庄龙檀苑9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