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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抗军与山东绅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抗军,山东绅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抗军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路,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绅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李平,山东绅派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抗军诉被告山东绅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抗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张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