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王景龙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景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687号罪犯王景龙(曾用名王成龙),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13)李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判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四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景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景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