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正河与贾保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18-1号原告李正河。被告贾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河诉被告贾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保利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保利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袁华新人民陪审员 张永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