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国志申请执行韩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志,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清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国志申请执行韩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