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何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韦婷。被告王某,居民。原告何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告系再婚,与前夫离婚后带有一男孩何某乙,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于××××年××月××日生子王世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吵闹不断。何某甲于2012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因王某不同意离婚而撤诉,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何某乙,被告抚养王世某,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后认识,于2007年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赣榆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原告何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王世某现跟随被告王某生活;何某甲本次系再婚,与前夫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何某乙,何某乙现跟随何某甲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原告于2012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没有好转。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赣榆县墩尚镇科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谈话笔录以及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婷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与被告王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纠纷,夫妻间不能相互关心照顾,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何某甲于2012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撤诉后夫妻感情未能好转,继续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存在的必要。故对何某甲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何某甲与王某所生子王世某现跟随王某生活,由王某抚养为宜,抚养费应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王某对何某甲与前夫所生子何某乙无抚养监护的义务,也无需承担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子王世某(2009年2月18日生)由被告王某抚养监护,由原告何某甲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当年度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二分之一,向被告王某支付王世某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