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4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朱晓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朱晓波,李秀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4930号原告张志忠。委托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涛,河北省玉田县彩亭桥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波。被告李秀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北外环路兴旺三期1号门市。负责人杨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涛,梁少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忠诉被告朱晓波、李秀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忠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志忠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