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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高某某,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康某,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