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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吴某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