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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子长县余家坪乡某某村,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子长县马家砭镇某某村,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强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