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财经大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财经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华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某财经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校长。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财经大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铁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北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借款人民币650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128.74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财经大学履行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其中债务人民币5745747.12元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铁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某财经大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45747.12元。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后,某财经大学应负的连带责任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剩余应付款为人民币782902.8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因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长期未经营,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对本次执行结案。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铁执字第7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廖江兵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诗韵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