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牛某某,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太华南路。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城区盛世名门。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牛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