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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牛某某,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太华南路。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城区盛世名门。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牛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