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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辖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矗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杰,王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杰。委托代理人王欣、XX,江苏同大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矗。上诉人徐杰因与被上诉人王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春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辖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徐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多��借贷协议,协议中均约定:协商解决不了,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受理管辖。合同签订地:南京市金丝利喜来登酒店。协议上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但合同实际签订地并非协议上载明的南京市金丝利喜来登酒店,因此,该协议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1年3月13日、6月23日、10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多份《借贷协议》,每份协议的第七条均约定:协商解决不了,由合同签定地法院受理管辖,合同签定地:南京市金丝利喜来登酒店。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借贷协议》中均约定:协商解决不了,由合同签定地法院受理管辖。合同中载明的签定地为南京市金丝利喜来登酒店,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徐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