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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诉被告王显亚、王保文、朱现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王显亚,王保文,朱现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责人:于永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被告:王显亚,男。被告:王保文,男。被告:朱现源,男。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诉被告王显亚、王保文、朱现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显亚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4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