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执行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刘宏龙与吴自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龙,吴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罗执行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龙,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吴自建,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刘宏龙与被执行人吴自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罗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自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宏龙工资款人民币76379元,诉讼费1342元,合计7772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自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自建名下有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306号一品新筑7#楼204单元房子一套,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自建名下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306号一品新筑7#楼204单元房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 勇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