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季玉岭与季玉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岭,季玉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季玉岭,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鲁西化工集团职工,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季玉山,曾用名季德福,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武尚敏,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被告季玉山。系季玉山之妻。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玉岭、被告委托代理人武尚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因父亲住院时我垫付了医疗费,后经结算被告欠我280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给我出具欠款2500元的欠条一份。另外欠我的300费用在(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48号判决书中已经写明。后我向被告要款,被告拒付。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欠款2800元。被告季玉山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父亲住院时交住院费时所写,至于出院后结算属于家庭中的私事。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母名为季秀荣、曹庆英。季秀荣、曹秀英育有长子季玉山、次子季玉海、三子季玉岭,女儿季玉梅系曹秀英与前夫生育之女。季玉梅在幼年时随母亲曹庆英改嫁季秀荣,季秀荣对季玉梅尽到了抚养义务。2012年12月23日晚10时许,原、被告的父亲季秀荣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季玉山及被告均称没钱,在此情况下,原告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给其父亲治病。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父亲住院欠玉岭2500元,2012年10月23日,季德福。季秀荣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8968.84元,医保报销后,个人应承担7732.71元,另外又花费门诊费195元。季玉海将自己应担的部分已经给付原告。另查明:季秀荣、曹庆英于2012年9月13日以季玉海、季玉山、季玉岭、季玉梅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季秀荣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8968.84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7732.71元,门诊费19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季玉山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其款项2500元,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事实上,该款项是原告为其父亲治病替被告垫付的款项,应以实际结算后被告应承担的数额为准。原、被告之父季秀荣住院结算后个人承担7732.71元,另支付门诊费用195元,上述费用共计7927.71元应由季玉山、季玉海、季玉岭、季玉梅均担。被告季玉山应给付原告季玉岭款项198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玉岭款项198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