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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0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至本市锦屏街道花园新村9幢楼下,采用推车盗车、接线发动的方法,盗得张某停放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裘龙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印静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