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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鄄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宋玉环、李齐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玉环;李齐庆;李齐国;秦海军;冯养建;冯善勋;宋继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鄄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环,女,193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系申请人李道忠配偶)。申请执行人李齐庆,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道忠之子)。申请执行人李齐国,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道忠之子)。被执行人秦海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民政局干部,住。被执行人冯养建,男,48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冯善勋,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宋继彬(斌),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鄄城县公路局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鄄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继彬在鄄城县公路局有工资收入每月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宋继彬(斌)在鄄城县农村信用社虹桥分社的工资账户(帐号:917081700010100003860)的冻结;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宋继彬(斌)在鄄城县农村信用社虹桥分社的工资收入53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30);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宋继彬(斌)在鄄城县农村信用社虹桥分社的工资账户(帐号:917081700010100003860),冻结2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