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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8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接受滑县种子公司委托的情况下,在位于什牛路老店镇岳村集路段亿康有限公司院内储存小麦种子,并与郑州豫神有限公司达成销售合同,销售给该公司价值人民币68160元的小麦种子24吨,并由郑州豫神有限公司提供包装。2013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正在指挥工人将仓库中的小麦装入“矮抗千斤王”(国审豫麦58)的包装袋内,封口后装载至院内一辆卡车上,被进行消防检查的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耿某、李某乙证言,滑丰种业证明、查获证明、查获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杨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振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