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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郑某某,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沙河市。被告侯某某,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