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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武来与蔡辉、罗香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来,蔡辉,罗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王武来,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享务所律师.被告蔡辉,男,汉族,居民。被告罗香玲,女,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来与被告蔡辉、被告罗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来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武来的敬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武来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