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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3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永定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BosschaartMichelAbraham。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特排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