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孔新菊与滨州市力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菊,滨州市力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孔新菊,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滨州市力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力祥,男,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新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州市力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力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