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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申请执行林德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林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被执行人林德海,男,汉族,住泸县云龙镇。关于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与林德海借款纠纷案件中,(1999)泸法经督字第136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德海在泸县云龙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