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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榕民终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肖玉水与王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玉水,王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终字第2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水,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妍,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建锋,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玉水因与被上诉人王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上诉人肖玉水。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长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