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丁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丙,余某乙,丁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5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人丁某甲。2013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邱素娟、蔡辉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梅某丙、余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员检察员陈常、徐明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丙、余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邱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丁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高张村4区246号的自己家中与至其家的邻居梅某丙、余某乙(系梅某丙之妻)因屋前通行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而后,丁某甲用铁棍朝梅某丙、余某乙猛击,致梅某丙左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余某乙头顶部愈合创口总长10厘米,均被致轻伤,后丁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梅某丙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7天,用去医疗费13673元;余某乙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疗费1177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丙诉称:要求被告人丁某甲赔偿医疗费14201元、护理费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误工费165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费20000元,共计6341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诉称:要求被告人丁某甲赔偿医疗费12934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66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费20000元,共计466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铁棍一根、被害人梅某丙、余某乙陈述、证人陈某、丁某乙、梅某乙的证言、伤情照片、病历、发票及用药清单、医疗证明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因邻里纠纷未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2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甲认罪态度好,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起,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致轻伤2人,究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其他所辩属实,故对其辩解予以采纳,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丙、余某乙要求被告人丁某甲赔偿经济损失是合法的,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梅某丙、余某乙要求赔偿医疗费中包含了伙食费,因重复计算,分别从医疗费中剔除伙食费634元、489元;梅某丙、余某乙要求赔偿营养费过高,应按照其伤情等情况,酌情予以考虑;要求赔偿交通费未提供交通费正规发票,但考虑实际已支出,酌情予以考虑;余某乙要求赔偿误工费过高,应按照鉴定评定的误工时间30天确定,共计3300元;梅某丙、余某乙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止)。二、被告人丁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零四百八十八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零八百二十六元(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 员长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人民陪审员 於中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